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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考试基础考点:名词解释+法律和法规+监管规定

时间: 2023-08-15 19:48:48 |   发布者: 新闻动态

  :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的受控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五落实、五到位

  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同承担领导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对应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会引起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企业自评;(2)申请评审;(3)评审报告;(4)审核公告;(5)颁发证书和牌匾。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小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和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1-2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3)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5)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6)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化”建设:政府监管网格化、企业管理精细化、行业直管专业化。46、“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五查”:(1)查企业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2)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查全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4)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5)查有没改变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问题。“五问”

  (1)生产经营单位调查摸底。按照“分级属地”和“网格化、实名制”的要求,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全部纳入摸排范围,逐一明确属地监管政府、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部门,压实责任,实现“一县区一册”“一镇街一册” 、“一行业一册”、“一企一册”。

  (2)隐患自查自纠。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逐一下达自查自改指令书,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全方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消除事故隐患。

  (3)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专项执法检查。将调查摸底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突出专家作用,严格执法力度,狠抓隐患整改。

  (4)建章立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补齐 “短板”,堵塞漏洞,逐步实现企业自查自改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督促依法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2)迅速控制事态,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检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1)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线)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2)一定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2)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 织考核。

  (6)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7)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8)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1)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2)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5)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9)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2)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验测试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3)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4)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5)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8)严禁盲板、眼睛阀或扇形阀及敞开式插板阀安装在厂房内,严禁雷雨天或在厂房内放散煤气;

  (9)严禁煤气设备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安全通道或走梯平台;

  (10)严禁煤气用户先送煤气后点火;直径大于10mm的煤气管道起火严禁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涉爆粉尘的主要种类:铝粉、镁粉、铁粉、锌粉、钛粉、锆粉、炭黑粉等金属粉尘;煤粉、焦炭粉、木炭粉等燃料粉尘,面粉、淀粉、玉米粉、黄豆粉、糖粉、奶粉等农产品粉尘,血粉、鱼骨粉、烟草粉、棉花粉、茶叶粉、木粉、纸粉等纤维鱼粉类粉尘,聚苯乙烯粉、橡胶塑料粉等合成树脂类粉尘。

  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评级和产业政策、土地使用、产品质量、社会贡献、发展的潜在能力等五方面的综合评价。

  东营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布局“1+N”模式:“1”,即打造1个国家级临港石化产业基地;“N”,即国家级临港石化产业基地之外,符合相应条件的若干个骨干企业,建设重点企业园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新型煤化工工艺、电石生产的基本工艺、偶氮化工艺。五、安全生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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